近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借款人刘永红给付债主之妻王小爱借款2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小爱系闫全中配偶。2001年4月18日被告向闫全中借现金24000元,并给闫全中出具借条一份。2007年12月7日闫全中因病死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借闫全中现金,并出具有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闫全中死亡后,原告作为闫全中的配偶,对该笔债权享有权利,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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