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部分被执行人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但却转移财产,使尽
各种手段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现象。同时,这些被执行人在口口声声称无履行能力的同时,暗地里却上宾馆、下饭店,过着优裕的生活,甚至隐藏、转移、变卖财产,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抗拒执行,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现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偿还债务能力,说明被执行人
的各项消费行为应当处于当地日常生活水准之下。如果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活动,说明其有超出日常生活水平的收入, 被执行人一旦有超出日常生活水平的收入,首先应当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不能进行高消费活动。否则就违反了 有关法律规定,将是恶意逃避法院裁判,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222条、223条之规定,日前推出公告,制定出限制恶意赖债者高消费的执行新举措。该院规定, 对明确表示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一并送达财产申报表和限制高消费通知。告知其如实申报财产,并在债务履行完毕前不得到宾馆、饭店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拥有汽车、摩托车、移动电话等高档生活用品;不得乘坐出租车、飞机等高档交通工具;不得对外投资、开办公司和购买股票债券;不得购置房产和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高档商品,不得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不得有旅游、出国等超出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消费行为。同时,在其居住地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或到其住所地、工作单位、消费场所张贴公告,将其无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及不得有上述消费行为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号召广大群众对其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对经法院调查或群众举报发现有隐瞒财产行为和上述消费行为的,依法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限制赖债者高消费制度的施行,有力地调动了全社会力量参与对被执行人的消费
行为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改变了过去由于法院案多人少而形成的对被执行人监督线索少、视野窄的局面。同时,也有效地堵住了被执行人规避法律,恶意赖债的途径,推动了该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受到了辖区各界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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