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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法院:一合同引起二纠纷 调解得解决

  发布时间:2008-10-18 09:54:08


    中牟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深入贯彻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思想,大力加强调解工作,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2008年10月17日,在黄店法庭的努力调解下,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以双方在开庭前经调解结案,致使另一起因医疗合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同时得以解决。

    2008年10月17日,中牟县人民法院黄店法庭开庭审理前,对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云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原告称,2008年2月份原告李某某因患感冒而发烧,便找被告李云某治疗,经诊断,被告用服药和肌肉注射治疗经被告肌肉注射治疗后,次日,原告不能正常行走,经河南中医学第一附属医院确诊为左颈前肌呈神经源性损伤,支付医疗费若干,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竟而发生纠纷;被告称自此纠纷发生后,原告家人,经常到被告家门口吵骂,说出不堪入耳的话语,做出下流的动作,李云某以原告李某某的家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为维护原、被告双方合法权益,解决矛盾,与构建和谐社会精神相一致,承办法官在庭前不厌其烦的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调解和好,达成协议,被告李云某当庭给付原告李某某10000元,下余16000元于2009年5月30日前给付,李云某自愿撤回名誉权纠纷案对李某某家人的起诉,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很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矛盾,收到了很好社会效果。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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