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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法院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成功协调一起劳动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8-11-18 09:28:37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该具体行政行为取得的利益,基于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中牟法院受理的原告周小平诉被告中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纠正退休工龄一案,就是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向被告宣讲法律、经过协调,被告主动按原告要求履行了职责,原告申请撤诉。

    周小平于1985年7月至1991年12月在中牟县郑庵乡当临时工,1991年12月经中牟县劳动人事局批准被中牟县牧工商公司招为集体固定工。1993年9月份,被告为原告颁发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核定的工龄起算时间为1985年7月。2006年12月,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证》核定的工龄起算时间为1991年12月。原告提出异议,申请被告纠正。被告认为,依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算工作年限和计发工龄津贴一些具体问题的解答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的规定,原告打临时工的单位与被招为正式工的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原临时工的年限不应计入工龄而不予纠正。原告向中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颁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已为原告核定了工龄及起算时间,按此行为计算,原告应享受的退休待遇高,属于授益性行为,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产生的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被告不能随意变更。经向被告领导宣讲和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主动纠错,原告撤回起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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