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朱广旭因无证非法行医致一名患者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8月起,被告人朱广旭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郑州市中原区后河芦村89号1楼的门面房开办了一家个体诊所。2007年4月8日早,王动良到朱广旭的诊所中自称胃痛,要求为其治疗。被告人朱广旭先让王口服两片“法莫替丁”,接着又为其肌肉注射一支654-2针剂。随后用500毫升格氏液内掺五支维生素C,三支维生素B6、三支庆大霉素、三支甲氰咪呱,为王动良进行静脉滴注。注射十分钟后,王动良即出现脸色发青、呼吸不畅等症状。后将王动良送往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20分死亡。被告人朱广旭于同年4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广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开设诊所行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予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5447.06元。
宣判后,被告人朱广旭不服,提出上诉,称其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王动良体表除治疗及抢救形成的损伤外无其他损伤,各脏器无损伤,其心脏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伴血栓形成、左前降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伴钙化,管腔狭窄均达Ⅳ级。其余脏器虽有不同程度病变,但不足以致命,胃内空虚,未见异常物质,未嗅及异常气味,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所致死亡。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的审查意见书也认为,朱广旭为王动良用药都是针对“胃部疼痛”的药物,而王动良“胃部疼痛”是其冠心病发作的一个征兆。审查意见为:1、王动良符合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的征象;2、朱广旭对王动良的病情认识不足,没有注意冠心病急性发作并采取相应的诊治措施,延误了最佳的诊疗时机,使王动良的病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故朱广旭的医疗行为与王动良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广旭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负责。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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