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大孟镇农民闫某之女段某与刘集乡徐庄村农民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后因故发生争执,妻子段某精神受到刺激,经医院诊断为轻躁狂,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四千多元,医疗费由其母亲闫某垫付。出院后段某一直住在娘家,而其丈夫徐某外出打工,对妻子的治病及出院后的生活不管不问。无奈之下,闫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六千多元。
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徐某作为丈夫负有为其妻段某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的义务。现闫某已为其垫付了医疗费及生活费,徐某应给付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六千多元。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现实生活中,不尽夫妻义务,遗弃弱者的这种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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