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加盟”店转让并收取了转让费后,却拿不出加盟手续,原来,该店实际上并未加盟。为此,转让双方打起官司。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7年7月16日,李慧君与张淑闲(均为化名)达成口头协议,张淑闲将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康美尔乐专卖店转让给李慧君,李慧君支付转让费1.5万元。后李慧君向张淑闲要专卖店的资料手续时,张淑闲却提供不出来。原来,该“专卖店”并未加盟康美尔乐。
李慧君以张淑闲的专卖店未加盟为由,将张淑闲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加盟费。
张淑闲辩称,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转让之前,李慧君多次到店里考查,并接受厂家培训,接到店后,曾向厂家进过货,后又将店转让他人。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淑闲转让的店铺并未加盟,无权以康美尔乐专卖店的名义对外转让,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属可撤销协议,协议撤销后,张淑闲应返还转让费。但法院同时又认为,李慧君在订协议和交接店铺过程中,未对加盟相关事宜进行详细考察和了解,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张淑闲返还李慧君转让费的一半75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