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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08-11-17 17:07:47


    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追求的永恒主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视质量为审判工作的生命。二审法院改判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途径,发回重审是对案件审判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为了实现公正,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则是至关重要的。对法院系统来说,改判、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监督一审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形式,是反映一审案件庭审水平、裁判质量的重要量化指标,预防和减少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是提高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法院要做到件件无差错,无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是很难的。为此,通过加强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调查分析,深刻挖掘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积极的改进意见,对提高整个法院的案件质量和提高民商案件审判人员综合素质均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下面是郑州中院对一审法院民商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调查分析:

    一、改判发还基本情况

    2007年我院共审结商事上诉案件955件,发还改判260件,占上诉案件的27.23%,全年改判案件共154件,占发还改判260件的59%,发还案件106件,占改判发还案件260件总数的41%。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比例并不小。

    二、改判发还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改判发还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2007年改判发还率27.23%比2006年改判发还率22.77%增加近5%,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今年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实施,上诉案件诉讼费交纳明显减少,上诉案件总体数量上升,计算基数的增加,改判发还率本应减少,今年不减反增,是有其特定原因。

    二是各基层法院改判发还率极不均衡,如个别基层法院改判发还率50.00%与最少7.50%差距达到6倍多。

    三是改判发还率与上诉案件总体数量呈正相关的关系。案件绝对数多的基层法院上诉案件的改判发还比例相对较高。

    四是从改判发还的原因上分析,有30%以上的案件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因,单一改判发还原因占70%,说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因还占较大比例。

    三、改判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份正确的裁判,往往包含着三段论,法院将查明属实的证据认定为法律事实,在此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进行说理论证,然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出最后的裁判结果,必然包含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因此改判分两种情况。

    (一)认定事实不清

    在统计中发现,改判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认定案件事实不同而改判,这种情况涉案102件,占改判总数154件的66%;另一种是因适用法律不同而改判,这种情况涉案37件,占改判总数154件的24%;此外,还有11件系因当事人二审提供新证据,非一审因素而改判,占改判总数7%。认定事实不清占改判案件过半数,是改判案件的主要原因。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认定案件事实,考虑无关因素,未达到自由心证的境界,认定证据有时融入法官个人情感。有几件改判的案件之所以认定事实不清,就是因为这些案件往往搀和了法官个人的主观和偏见,认定事实时以偏概全,导致是非不清,责任不明,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了裁判的权威。2、对似是而非的证据认定欠周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通过证据来认定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努力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接近,依法做出的裁判才是公正的。对争议事实和重要证据,采取优势证据原则,对一方陈述,对方不认可且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认真分析或是进行适当调查完全可以查清事实,但法官介于中立,对事实未查清就开始裁判。3、举证责任分配有误,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诉讼胜败结果的判断,非常重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加强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学习和研讨,尽量避免因归责错误造成误判案件情况的发生。例如有个别法官对不履行合同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到履行义务一方,导致无法举证。4、认定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缺乏统一可行的标准。这种案件在合同中有典型性,有的是将个人行为误认定为职务行为,还有的是将职务行为误认定为个人行为,对构成表见代理和不构成表见代理,认识不同,有的审判庭自身分歧较大。5、粗枝大叶导致实体处理错误。个别法官由于工作作风不严谨、粗心、大意,在判决书中出现了财产、违约金、利息等数字计算差错,造成改判,但此种情况不是太多。6、诉与判没有很好地统一起来。在案件审理中,一般是按照当事人诉什么就判什么,这是法院消极审判的一般原则,但诉与判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比如合同案件,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指导,对诉讼请求比较简单化,在诉讼过程中涉及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未行使释明权导致违约金判的过高或过低,导致二审改判。7、对于被告未提出反诉请求的案件,有的也一并予以处理,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上面是改判案件的主要原因分析,但不完全,如也有个别案件是因为当事人不及时提供证据,特别是有些重要证据在一审时不提交而拖延至二审提交,使一审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适用法律不当

    通过对适用法律不当案件进行分析,出现适用法律不同的原因集中表现在:适用的法律依据与所判决的主文内容不完全一致;引用法律条款不当,未完全理解相似法律条款的区别;没有严格掌握政策法规,法院在查证属实的事实基础上,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的,则以国家政策为依据做出裁决;实体法条款适用错误或遗漏。具体有:一是对合同有效性认定不当;二是对行使履行抗辩权认定不当,对后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判断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在行使抗辩权,还是行为违约的重要依据。实践中,由于对这三项履行制度的内容学习掌握不够,将当事人依法行使抗辩权错误地认定为违约行为。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单方依法解除合同的事实不认定,再行判决解除合同。三是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认定不当。四是对诉讼时效认定有误,如寄存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认定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驳回了被告按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合法抗辩,出现了误判。五是对责任主体认定不当,如企业撤销、吊销和注销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的不同认定不当,甚至是完全错误,判注销后的企业清算责任,还有未判令解散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清算。

    四、发回重审案件的主要情况和问题

    全年发回重审的案件共106件,其中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而被发回重审的69件,占发回重审案件106件的65%,违反法定程序72件占发回案件106件的68%。另外,还有6件是因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被注销或提交新证据,非一审因素致发回重审,占发还106件案件的6%。既有事实不清,又有程序违法的占发回重审案件的31%。以上数据说明,认定事实不清和程序违法是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的两个主要原因。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1、送达不合法定程序。未严格按照留置送达的规定,先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使用留置送达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送达被告,却以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并判决。2、主体不适格。有三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主体未及时变更;二是失去主体资格,仍作为适格的主体;三是将不是独立主体的单位作为主体。3、将不符合反诉四个条件的案件合并审理。被告提起反诉,法院能否合并审理,应注意把握条件: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应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没有这种牵连,明显属于另一案件,应另行起诉,不能作为反诉对待。一审有将不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4、所有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个别改判发还案件中,存在着对当事人在开庭时未经质证的证据而加以确认,从而导致发回重审。5、鉴定结论是民诉法规定的7种证据形式之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依法必须质证。一审有对鉴定结论在开庭时不依法进行质证,却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6、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法官主动介入诉讼时效审查,并以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没有提供主张债权的证据,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7、未给当事人合法的举证时限,导致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二)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

    1、对违约造成的损害标准认定不清,算法不一。2、认定事实明显错误,甚至有违常识。3、有证据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但不作认定。4、委托鉴定事项不具体,鉴定结论不可靠。鉴定事项不具体;鉴定部门给法院出具的鉴定结论,仅有一纸结论,没有鉴定争议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表述,法官接受了笼统无据的鉴定结论,或是鉴定人未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二审发现上述情况后,遂向鉴定部门联系了解情况,鉴定人对鉴定结果解释不清,对有些数字也表示认定欠妥。鉴于这种情况,二审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大部分事实不清与改判的事实不清相同。

    五、案件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分析

    (一)从客观方面上看,当前社会的法治状况和审判力量薄弱是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

    1、法律滞后性是影响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总是对包罗万象的社会问题和人们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做出比较原则的规定,一旦制定,就不会轻易变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客观事物总是不断的产生、发展、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是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发挥法的功能作用,对社会发展做出法律评价。作为法官,在依据法律做出司法裁判时,必须对法律规定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如果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或者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难问题,或者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而无配套的具体解释,均将会使法官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产生偏差,影响正确裁判。2、法官对法律精神理解的偏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法治的进步,法官综合实务能力应不断提高,综合实务能力,从内容上区分,主要包括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法律准确适用能力。如果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能力薄弱,即使能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也不能够准确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也就不能找准处理案件的突破口。如果法律适用能力薄弱,就不能准确对应适用的法律,也就不能准确地裁判案件。3、审判力量薄弱有待加强。从各基层法院反映的情况来看,审判人员缺乏,人员流动性较大,办案经费紧张,也是制约案件因素,特别是基层派出法庭,审理案件数量大,人员接受培训少,缺乏对新型案件的研究和整体把握。从统计分析上看,案件基数最大,审判力量薄弱的地方发回重审、改判的比率最大。在当前案多人少且严格审限制度的情况下,法官在每个案子上花费的时间有限,容易造成对案件事实查得不清、不彻底,对案件思考得不深入,以及适用法律的不够准确。4、个别人员变动比较大,往往造成适用法律的不连贯。有的法院的人员变化非常大,今年办理民事案件,明年办理刑事案件,不断变换岗位,而且是一年一换,造成办案人员没有专业,办案质量不高,案件被改判发还的可能性就增加。

    (二)从主观方面上看,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是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

    1、法官的整体素质与审判工作的发展要求还有差距,是影响案件质量的主要因素法官个人的素质总的来说,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其中政治素质是基础,业务素质是关键,职业道德素质是保障。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官素质的个体差异比较大,除了极少数法官政治素质不高,违法职业的行为时有发生外,还有不少的法官存在着影响职责正常履行的业务素质问题,即对相关法律的知识面了解比较窄,掌握不够熟练,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不会融会贯通、正确适用法律,法学理论功底比较浅薄,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判断证据、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司法技能不强等,这些因素制约了审判改革的深化,制约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比如,公司法上对股东的认定,有的以工商登记为准,有的以章程为准,有的以股东出资证明为准,不能正确区分一般连带和补充连带责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均是由于法官个人业务素质偏低而导致案件质量不高,所判案件往往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2、审判程序意识有待加强。从司法实践看,审判人员普遍看重对相对人实体权利的保护,程序意识不强。民事诉讼法赋予审判人员较高的程序意识要求,首先就要求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包括原告资格、被告适格)、诉讼时效规定等程序性规定,一旦不能满足程序性规定,原告就没有诉权,诉讼也无法继续,然后,才是审查实体,即先程序后实体的审查原则。

    (三)在权责分配上,对责任主体追究力度小成为影响案件质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法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四条,对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几种情形做出了列举式规定。从上面两点可以反映出,对“错案”的性质认定、范围界定锁定在违法审判上,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受到责任追究。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能否作为“错案”认定,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查明是否存在违法审判,是否符合违法审判纪律的几种情况,否则,不予追究责任。在大部分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均因存在着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或者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偏差等几种情形,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均不给予纪律处分。对因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案件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一般给有关责任人以经济处分或通报批评,但不影响法官晋级晋职。所以,对有的案件责任人来讲,对案件质量好坏抱着侥幸心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四)经济方面激励机制减弱,新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是改判发还的新的原因。2007年,随着公务员工资套改完毕,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普遍减少,任何单位都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福利,甚至连正常的奖励也不能发。对于法官在经济方面来说,工作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特别是对个人发展前途不大的人来说,这一点尤为突出。以前基层法院考核的三大指标,失去经济方面的意义,对大家显得有点虚无缥缈,形成一定空白。

    六、预防和减少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形态的日趋丰富和多元化,民事案件的类型、数量和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等各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新的挑战。这要求我们民事审判法官与时俱进,适应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发展和新要求,加强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技巧。虽然案件会不会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主动权不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但是,一审案件审判质量高低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自身。特别是随着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审判权力的下放,与此相应的职责加重,应该说,法官对自己审判的案件质量有较大的控制权。有的案件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大对审判人员的管理力度可解决程序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强,判决随意的状况。但要解决审判力量不够、实务能力不足、司法实践不统一等问题等客观因素,有的还涉及制度层面的问题恐怕非一朝一夕之功,也不是单纯的管理、一般意义上的培训等可解决的,因此,为预防和减少案件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加强审判研讨,保持上下级法院司法一致性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可能会遇到上下级法院对同一问题持不同的看法。因此,加强同上级法院的联系,共同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以达成共识,避免因看法各异而带来执法的不统一。这不同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和汇报,而是一种观点的探讨,比如审判疑难分析,对法律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一个比较权威的参考意见。同时,法官在判案时,不要机械的照搬法律条文,而是要学会加强案例研究,运用自己经手办理的每一个案例进行理论研究,把每一件裁判文书写成说理说法的论文,这样可以使当事人信服,二审法院也容易理解一审观点。加强审判交流,丰富审判经验。审判经验往往会受到审判人员自身工作经历或者区域的限制,为了打破这种局限,我们应当大胆地走出去,学习先进法院的做法,加强与先进法院、优秀法官的审判交流,学习他们先进经验,通过不断地交流学习,丰富我们的审判经验。注重案例指导,统一司法实践。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型、复杂案件,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善于借鉴优秀的判例,维护司法统一。

    (二)要加强学习,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从许多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法官的相关法律知识面狭窄,驾驭庭审活动不够熟练,分析、审核、认定证据的能力不够强,庭审的艺术水平提高不快等问题,反映出法官业务素质还相当薄弱。因此,法官需要不断加强学习,不仅要学习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而且也要掌握相关的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不仅要理解每一个法律条款的含义,而且要能够融会贯通、正确适用法律。这就要加强专项培训,提高专项技能。目前的专业培训多是照搬本已弊端重重的高等法律院校传授法学知识模式,限于开班办学,单方讲授等形式,未能充分考虑审判实际需要,未能充分结合个案、案件实情,这种培训往往与组织者预期的目标存在差距。培训应有针对性和专项性,应针对一段时期内普遍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培训,培训方式应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培训内容应有针对性和综合性。不断提高法官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具有高超的司法技能和专业能力,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真正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经济安全。

    (三)要严格责任,确保公正司法

    法官在独立行使被赋予的审判权的同时,就要担负起相应的职责和责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规定,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如确属主审法官因工作粗糙、责任心不强影响案件质量的,则严格按照案件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年终纳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考核范围,成为限制法官晋职晋级的一个依据;如发现有办“三案”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以切实加强主审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杜绝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四)开展质量评析,总结审判教训。案件质量评析不能流于形式,我们认为,一是组织专门调研人员定期评析。组织调研人员定期逐案研究二审和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书和案卷,在征求合议庭人员对改判、发回重审的看法的基础上,对比一、二审判决理由和二审改判一审的原因,分析提出评析报告,印发至法院系统一定范围内交流;二是定期举行案件质量评析工作会。组织全院审判人员认真分析改判、发回重审的理由,总结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到达共同提高。

    (五)创新庭审方式,改进审判技巧。庭审方式改革要以最高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规范为根本,结合各级法院实际,不断细化庭审规范,理清庭审思路,完善庭审步骤,规范庭审程序,凸显庭审层次,使庭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个案审判的需要,加强流程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六)加大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约束力度,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要求,对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采信与否应分析说明理由,对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应解释清楚,绝不能不加分析,不解矛盾,笼统认定,这应当是强化认真对待审判工作、实现公正审判、矫正偏颇,避免此类情况出现的有效方法之一。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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