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限制人身自己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三种行为可对行为人实施劳动教养的规定,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1979年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国务院转发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我们认为,对寻衅滋事行为是否给予劳动教养,应当慎重处理,严格掌握标准,不应动辄对寻衅滋事行为人实施(或处以)劳动教养。
寻衅滋事行为应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相应行政处罚,但如果同时或者直接对其实施(或处以)劳动教养,过于严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或同时实施劳动教养缺乏法定性,处罚强度,或称为强制措施强度,缺乏适当性,且程序缺乏正当性。综上有两个观点:一、劳动教养应属行政处罚范畴,其不符合强制措施的特性;二、对寻衅滋事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根据国务院1957年的决定看,应该认为该决定是依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因为当时对诸如寻衅滋事之类的、尚够不上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故上述规定还是适应当时的形势的。
五十年后的今天,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实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可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以及对刑事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均有法律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亦有明确法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对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三种行为人可实施劳动教养也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从上述可看出,治安管理方面的拘留行政处罚,以及称之为强制措施的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均是限制人身自由并均由公安机关实施,理应由法律设定。
寻衅滋事行为,法律没有设定对行为人可处以除拘留以外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再对其处以(或实施)劳动教养限制其人身自由,缺乏法定性。劳动教养规定当初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对当时尚不够依刑法处置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理或处置问题,是对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惩戒的补充,既然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理是为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劳动教养措施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强度应低于刑法规定的处罚惩治强度,现实中对诸如寻衅滋事行为如因其够不上刑事处罚依照劳动教养规定可对行为人实施(或处以)一年以上劳动教养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但如果情节严重按照刑法规定处理的话,可能对行为人只需处以几十天的管制或拘役,依此看来,劳动教养措施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强度缺乏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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