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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地行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布时间:2008-11-17 16:17:33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服拆迁许可类行政案件。审理拆迁许可类行政案件时,主要是对拆迁许可的法定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审查认定。国务院《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拆迁人获得拆迁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而在审判实践中,拆迁行政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经常以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用地函代替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甚至有的不是明确的用地函,与《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符。而在目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须等项目用地被拆迁完毕,成为净地后,政府对该地块进行招、拍、挂后才能确定,因此前期进行拆迁的单位,并不是实际的项目用地单位,而是拆迁单位,那么,将国有土地批准文件发给拆迁单位显然也不合适,所以在前期的拆拆迁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用地函代替用地批准文,也已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怎样处理行政机关的习惯性操作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问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明确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拆迁许可证的,规划许可证自动失去效力。实践中,有的拆迁行政案件中的拆迁人没有在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拆迁许可证,但拆迁管理部门在期限外实际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并已经拆迁完毕的,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是否不宜对该许可证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

    (三)审理拆迁案件中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前置行为的审查标准和连环诉讼的规范问题。这主要包括拆迁行政许可案件中对法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审查;行政裁决案件中对拆迁行政许可行为的审查标准问题。实践中,对于拆迁案件前置行为的审查应当是证据性审查还是合法性审查或是明显重大违法性审查,各基层法院标准不一。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明显重大违法的标准审查,即审查该迁至行为是否存在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如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明显错误、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及是否存在其他明显重大违法情形。我们认为,在拆迁行政案件中,当事人被诉行政行为的前置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没有对该前置行为提起另案诉讼的,该前置行为在本案中只能应作为证据审查,不宜采用其他审查标准。因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前置行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时并不是同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在没有听取作出前置行为的机关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就依据行政相对人的单方意见认定前置行为明显违法,剥夺了行政机关提出抗辩的机会。由于拆迁许可案件中、拆迁裁决案件中,均涉及其他机关的前置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认为该前置行为存在问题,或者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前置行为会影响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时,应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建议终止本案的审理,对前置行为另案起诉。如果判决后,当事人又对前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为该行为已受到生效判决的羁束,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在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的案件中,对拆迁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应有拆迁管理部门委托鉴定。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处于对拆迁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强调拆迁人确定的补偿标准低,但不懂得直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如果拆迁管理部门没有向当事人释明的,在拆迁裁决阶段,被拆迁人仍坚持对拆迁人确定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应当视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拆迁管理部门如果没有委托专家鉴定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裁决的合法性是否应认定为裁决程序违法。

    二、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城中村改造中对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手续滞后,一般是边拆迁边补办手续,往往使得拆迁人不明确,有的甚至把被拆迁人所在的村组直接作为拆迁人,导致发生争议后,被拆迁人找不到可以救济的途径。

    (二)城中村改造中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角色定位不明确。根据郑州市的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在实践的拆迁工作中,政府为了加快拆迁的进程,往往运用其强制力介入拆迁活动,如政府组成拆成指挥部或由办事处组成其他拆迁机构,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拆迁。被拆迁人对拆迁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难以确定适格的被告。各级政府之间也相互推诿,不愿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三)拆迁补偿缺乏统一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我省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上没有统一的规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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