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搭乘便车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调解车主朱某对梅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0日朱某开着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带着家人准备串亲戚,正好邻居梅某某携带四岁的孙子梅某也欲串亲戚,因同路,梅某某便要求搭承朱某的便车。因两家平素关系较好,朱某欣然同意。不幸的事情在半路上发生了,因朱某开的三轮车速度过快,在拐弯处与一辆货车相撞,三轮车翻倒在路边的沟里,朱某的家人受重伤,梅某当场死亡,货车逃逸。事后,梅某的父母以梅某乘车经朱某同意,朱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对梅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朱某认为是梅某主动要求乘车,自己也出于好心才让梅某乘的车,并且自己也是受害者,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梅某的父母将朱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某搭便车虽是无偿的,但其乘车经过朱某同意,朱某有义务保证乘车人的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朱某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而梅某作为乘车人没有过错。据此法院调解朱某赔偿梅某的父母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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