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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法院强化立案告知程序

  发布时间:2003-09-11 10:02:07


    今年以来,二七法院在实现“大立案”监督、制约审判各环节的职能外,在其服务于审判职能上下功夫,在流程管理的第一个环节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将举证通知与举证有机结合,落实“四项”服务,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方面,为诉讼中院法官更好地进行审判提供便利。

    一是细化举证范围,将笼统的当事人须知细化为各类案件具体的举证范围。如离婚案件举证范围、抚养费案件举证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范围等,根据案件的特点,将需要举证的事项一一列明,引导当事人全面、正确举证,如该院对离婚案件界定的举证范围为: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婚后生育子女的证据、婚姻基础的相关证据、婚后感情的相关证据、婚前购置财产的证据、婚后购置财产的证据、双方共同存款及婚前购置财产的证据、其它有价证券的证据、双方共同债务的证据及其它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这样当事人可根据举证范围在开庭之前有针对性地收集、提供证据,减少举证盲目性;

    二是明确举证期限,科学排期。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第34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提出反诉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此,在确定举证期限时,如将举证期限界定在开庭日期前,则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依《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反诉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至开庭时已不能提出,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如将举证期限界定在开庭日期之后,是造成案件重复开庭,审理周期延长。因此根据以上情况,我院科学指定举证期限、确定开庭日期,将举证期限指定为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至开庭时,而将普通程序案件开庭日期排期在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30日之后,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又使当事人充分利用开庭前的时间收集证据,使法院避免二次开庭。

    三是发放证据目录,使用证据收据。该院印刷格式统一的证据目录,并注明民事证据的七种分类,在立案时一并发放给当事人。当事人分类填写后,在指定的期限前连同证据送交法院,并配合为民事庭制作的证据收据使用,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由办案人在证据收据上签收,交当事人留存,使当事人提交证据及法院接收证据手续合法、完备;

    四是提供法律参考。鉴于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当事人对其案件所适用法律往往并不明确。该院在各类案件举证通知书上,设立了适用法律一栏,载明该类案件所应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名称,在第一时间为当事人提供详细的法律参考。

    二七区法院在“人立案”中注入的服务理念及采取的各项措施,在立、审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对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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