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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 河南省郑州市监狱对罪犯张建鸿等12人减刑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7-06 18:05:18


(2022)豫01刑更公示字第7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河南省郑州市监狱提请对张建鸿等12名罪犯减刑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2年7月06日至7月10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提请减刑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减刑假释庭1307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减刑假释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307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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