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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李盼盼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2-09 15:22:19


(2022)豫01刑更公示字第1号

罪犯李盼盼,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881204392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人和乡河沿张村委三组,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尚庄路2号阳光城8号院6号楼1601室。2020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原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豫01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盼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宣判后,李盼盼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豫刑终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盼盼因正处于哺乳期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李盼盼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李盼盼因怀孕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李盼盼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16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审判监督庭1308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审判监督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308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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