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强对法官及案件质量的监督,4月25日,登封法院成立法官监督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印发了《登封市人民法院法官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并为从市人大、市政协、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教体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7名选聘的监督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
一是确定职责范围。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员额法官的全方位监督,包括对审判执行案件全过程的监督,对发还案件的监督,对法官廉洁办案的监督,对上级关注案件、人大代表关注案件、人民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案件、新闻舆情案件、影响全市经济发展的涉民生案件的监督等,实现监督的全覆盖和立体化。
二是明确监督标准。明确规定以下几种监督情形:审判、执行工作在审判程序、事实认定、法律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违反规定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的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违反最高院“五个严禁”、省高院“十条禁令”等办案纪律以及法官法的规定等情形。
三是规范工作要求。要广泛深入开展监督,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抽查评查两种方式。定期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通报,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四是注重结果运用。对评查中发现的审判执行中的暇疵问题,写出评查报告通报全院,并限期整改,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对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违反审判纪律的嫌疑线索,及时提交给市纪委监委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并将评查情况作为法官绩效考评和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法官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实现了对法官的常态化监督,有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的业务素养,进一步提升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