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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玩猫腻 法院判决获赔付

  发布时间:2017-06-29 16:37:44


    小李为自己的自卸货车分别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并且为上述商业险购买了不计免赔率保险。今年初,小李的司机驾驶该自卸货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损坏、一死二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小李的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轿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保险公司对事故核实后,向小李赔偿各项保险金427138.53元,但未在交强险中向原告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小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中牟法院认为,如果小李只投保了交强险的话,计算不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小李除交强险外,还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及其他财产险,在交强险中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后,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就会在商业三责险及其他保险中计算,小李就会得到更多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玩了猫腻,损害了小李的利益。于是依法按照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标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70%即7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赵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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