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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法院:口头约定遗赠扶养协议 取款时屡屡被拒

  发布时间:2017-05-18 16:28:57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张庄办事处一老人突然去世,一直照顾其生活起居的侄子按照双方约定,前往银行支取其遗留的20余万元存款,不料银行以无法确定侄子权利人身份为由加以拒绝。无奈之下,老人侄子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翟砖海老人生前系孤寡老人,无儿无女,在去世前的二十年里,起居生活均由侄子翟锁旺照顾。在村委的见证下,翟砖海与侄子口头约定,由侄子翟锁旺负责翟砖海的生活起居及生老病死,自己百年之后,遗产由侄子继承。

    2016年8月,翟砖海老人因病去世,留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20余万元。

    料理完老人后事后,翟锁旺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取款,银行却以无法确认翟锁旺是否依法享有该笔存款为由,拒绝办理取款事项。无奈之下,翟锁旺将银行起诉至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

    最终,经法院审理,翟锁旺与翟砖海存在遗赠扶养关系,银行应当向其支付该笔存款。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翟锁旺与翟砖海之间是否形成了遗赠抚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老人翟砖海并无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未与侄子翟锁旺签订书面遗赠协议,但根据调查及所在村委出具证明,叔侄二人确系形成了遗赠扶养关系。

    法官提醒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法律这样规定旨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但需要提醒广大群众的是,遗赠扶养协议最好是以书面形式约定,以便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赵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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