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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凭借条不易认证巨款的借还

  发布时间:2016-04-21 13:30:37


    徐某和老张是好朋友。徐某称,两年前借了老张520万元,二人约定的还款时间早已过,徐某至今未还,老张无奈就将徐某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发现,老张只能出具一张借条,并没有任何银行交易记录,所以,法官解释说,对于有争议的巨额借款,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借出的事实,最终只判给了有佐证的50万元。那么,为何巨额借款不能仅仅凭借条认证呢?

    回答是有理有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如果小额借款,按照交易习惯,只提供借条,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对大额或巨额借款就不同了,也就是说要确认出借人和借款人哪方有理,认定时就要综合来判断:要审查现金的来源、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方面的因素,并结合相关证人的证言及双方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通过逻辑推理来判断。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据此,上述案例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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