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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指南

  发布时间:2012-11-27 15:17:57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 一审案件

    1、双方当事人均在郑州市辖区、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郑州市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应由本院管辖的民事案件。除以上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辖外,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郑州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本院受理一审普通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行政诉讼法规定由本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二审案件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案件。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共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管辖异议的裁定。

    (三)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

    2、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3、其他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四)减刑、假释案件。

   (五)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并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违法的,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赔偿案件。

   (六)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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