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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的医疗费2万元,该谁来还?

发布时间:2012-07-12 15:40:44


小董是老马雇来跑长途运输的货车司机。2011年10月15日晚,小董驾车时因交通违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老马当场死亡,小董重伤入院治疗。老马的妻子在朋友王某的陪同下赶到医院,见小董父母年事已高、腿脚不便,老马妻子便让王某留在医院协助处理小董的事,自己去忙老马的身后事了。生命垂危的小董急需手术,医院让预交2万元医疗费,而小董家因经济困难根本拿不出这笔钱,王某情急之下未与老马妻子商量便从自己的存折中取出2万元交给了医院。几天后,小董也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过世了。待两家的丧事都办完后,王某将为小董垫付医疗费2万元的事告诉了老马妻子,老马妻子认为该款是为抢救小董而支出的,应当由小董家人偿还,而小董家人则认为该款是王某替雇主老马的妻子垫付的,应当由老马妻子偿还。无奈下,王某一纸诉状将老马妻子与小董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偿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2万元。本案中谁该偿还王某垫付的2万元医疗费呢?为什么?(供稿人: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刘敏)

惠济法院  郭瑞敏

本案中,笔者认为马某妻子不应偿还王某垫付的2万元医疗费,应由小董家人偿还王某垫付的2万元医疗费。

本案中,王某与马某妻子系朋友关系,王某只是陪同马某妻子到医院,因见小董父母年高腿脚不便,马某妻子让王某协助处理小董之事。王某在预付小董医疗费时,事先未征求马某妻子意见,事后王某也未及时告知马某妻子此事,只到小董去世并办完丧事后,王某才告知马某妻子为小董垫付2万元医疗费一事,但并未得到马某妻子的追认,王某起诉要求马某妻子偿还医疗费的请求,因王某与马某妻子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其请求不能成立。

王某为小董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王某与小董之间就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小董死亡后,应由小董负担的民事义务转由其家人 负担。故本案中,应由小董家人偿还王某垫付的2万元医疗费。

二七法院  辛爽 刘永丽

王某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按照本人承担最终责任原则,老马的妻子应偿还王某垫付的2万元医疗费。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王某系临时受托,代老马的家属协助照顾受伤司机小董,即应当负责小董接收医疗的辅助工作。但为了不延误治疗积极主动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不属于王某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故形成民法上无因管理。本案中,王某是管理人无争议,关键是怎样确定事务被管理的人。王某服务的直接对象是小董,但照顾小董接受医疗的事务可能属于小董的家人,也可能属于其他人。由于本案例没有区分事故责任,无法确定伤害侵权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老马的妻子作为雇主,此时理应承担照顾小董接受医疗的事务,包括支付医疗费。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虽然王某因受托依据合同法有照顾小董接受医疗的义务,但这种照顾不包含垫付医疗费,因此作为本人老马的妻子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

新郑法院  张连中  高原  

笔者认为,本案中该由小董家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王某垫付的医疗费。理由如下:

其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董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其驾车时因交通违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老马当场死亡,小董重伤入院治疗,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老马存在过错,故小董应对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的伤害负责。

其二,小董入院后,急需医药费,而其家庭经济困难,王某在没有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为小董支付医药费,使小董获得了没有相应法律根据的利益,即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不当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原因的一种,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因为王某误认为老马妻子需要承担责任而垫付医疗费,实际上是履行了不存在的债务,从而引起了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受益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小董有义务返还该项费用。

其三,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小董因治疗无效死亡,其家人作为小董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王某2万元的医疗费。

登封法院  李兴峰 许蔚莹

本案应有老马妻子和小董家人共同承担2万元的医疗费。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安全措施再到位,也难以绝对保证雇员在实际操作中不出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的人身伤害后果。对于雇员自身违规操作而受伤,笔者认为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什么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案情而定。如果雇员对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主观上有过错,那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雇员也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否则,不管什么原因,也不管雇员有没有过错,损害后果一律由雇主承担,有违民法原理的一般规定,对雇主也是不公平的,判决的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所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过错的,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董因交通违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受伤,花去医疗费2万元,雇主老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小董在本次事故中是因交通违章才造成严重后果的,本身具有重大过失,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适当减轻雇主老马的赔偿责任。由于老马和王某已在本次事故中丧生,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有老马妻子和小董家人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共同承担2万元的医疗费。

新密法院 尚超峰 冯俊敏

本案王某垫付的2万元医疗费应当由小董的父母承担,理由如下:

第一,老马妻子与王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中,老马的妻子委托王某留在医院协助处理小董住院的相关事宜,已经形成了口头委托合同,但是本案中的协助处理应当认定为王某在处理小董住院事宜过程中的权限是“在处理小董住院一事过程中王某应当仅仅是处于小董父母的助手位置,而且案情明确交代了小董父母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那么据此可以推断王某的权限仅仅限于跑腿、护理或者打杂等小事,并不包括垫付医疗费这样的重大事项”。因此,王某垫付医疗费2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超越委托权限的行为,系受托人个人的行为,法律后果不应该由马某之妻承担,至于老马与小董之间的雇佣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二,王某对小董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在小董急需手术且情况危急的情况下,王某出于道德和人性的良知考虑,为了小董的利益,义无反顾地垫付了2万元钱,尽管小董最后没有抢救过来,但是不影响王某无因管理行为的成立,那么王某在实施管理行为过程中支付的必要费用即:2万元医疗费,应当有权向被管理人(小董)主张,小董死后,这2万元债务应当由其父母承担,至于其与雇主老马之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王某的无因管理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高新法院 何展 苏小松

笔者认为,本案王某垫付的2万元医疗费用应该由小董家人偿还。当然,如果事故中对方车辆的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则应该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小董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但由于这一点属于其他的法律关系范畴,且王某并没有起诉对方车辆当事人,故此处不做讨论。

首先,王某垫付的2万元医疗费用属于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只是老马妻子的朋友,虽然老马妻子让王某留在医院处理小董的事情,可并没有授权其垫付医疗费用,王某垫付医疗费用时也没有和老马妻子商量并得到她的同意。所以,王某垫付2万元医疗费用的行为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根据,是为了挽救小董的生命,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构成。

其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付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案中就是2万元医疗费用。谁该偿还这2万元就是要弄清楚谁是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即本人。

最后,我们来分析老马和小董两人在小董人身损害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这是本案的关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依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小董因为自己驾车时交通违章受伤,老马作为用工个人,不存在过错,故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本人就是小董的家人,他们应该偿还王某垫付的2万元医疗费用。

中牟法院  王永红

王某垫付的2万元医疗费该老马的妻子(以下简称“马妻”)偿还。本案中,马妻与王某为口头形式的委托合同关系,马妻为委托人,王某为受托人,委托内容为:王某协助小董家人全力配合医院救治小董。因此,按医院要求及时足额交纳医疗费用,配合医院尽力抢救生命垂危的小董是王某勤勉尽职完成受托事务的基本要求,且王某有权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其认为最恰当的方式完成受托事务。

根据案情,小董家贫,无力垫付医疗费,而马妻又忙于处理老马后事,如果王某事事均报于马妻后才实施,必然延误对小董的及时救治,亦使得委托失去了其应有之意,也有悖于马妻委托王某的初衷。因此,王某未经老马妻子同意就从其个人账户取款垫付医疗费,恰是王某忠实、勤勉尽职履行其委托事务的表现,并未超越受托权限。且小董之伤亡虽系其本人违章发生事故所致,但这并不免除雇主老马的赔偿责任。尽管老马已经去世,其家属马妻也应在继承老马遗产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马妻也负有对小董的救治义务,而王某垫付医疗费用尽力配合医院抢救小董的行为,不仅是王某完成其委托事务的必然要求,也是代理马妻对小董履行抢救治疗之义务,且王某代理行为之利益由马妻所享,代理之后果亦由马妻承担。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因此,受托人王某为更好地完成受托事务而垫付的医疗费,委托人马妻应当予以偿还。

综上,王某垫付的医疗费应由老马妻子偿还。

中原法院   李慧娟

    王某垫付的2万元的医疗费应当由小董家人偿还, 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法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董的损害是因交通违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的,小董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对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

    其次,王某作为老马妻子的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小董的事情,在处理过程中受托人具有报告义务。本案中,王某作为受托人应当将小董急需手术费的事情报告给老马妻子但却未履行报告义务。

    再次,本案中,尽管当时小董急需手术,情况紧急,但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存在难以和委托人老马妻子取得联系的情况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事后及时将此情况进行了报告,而是待两家丧事都办完后才报告给老马妻子。

    最后,王某为小董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王某可以请求小董家人予以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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