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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统文化视角浅谈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心证公开

  发布时间:2012-05-29 10:15:19


    司法公开在中国古代已经有之,并且结合自己的文化传统形成了特有的公开方式与风格,在现代司法文明制度下,探究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心证公开,既要尊重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更要符合现实的司法现状。

    一、传统文化中的心证公开

    古代的审案称为“听讼”,裁判文书称为“判词”,听讼时候是面向公众当庭审理,审理告示在衙门前面进行公示,审理过程中的“五听”制与“纠问”制完全依赖于官员的逻辑判断,推理过程显现于庭审的每一个过程与环节,甚至何时用以刑罚进行惩治诉讼之人都有其当庭的说辞,这种说辞是自由心证公开的过程,以完美的逻辑推理来说服听众与被惩罚之人。探究古代的判词,由于能够引用的法律条文相当有限,而内容又要足以表达判决的原因与理由,所以判词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很大,往往富有优美的文采因素,但其用词是字句斟酌,裁判官员煞费苦心地在有限的文字载体范围内说明其心理形成判决的过程。古代判词的形成取决于法官的个人文化背景,没有固定的文体格式,但很少有人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枉然下判,由此看出心证公开在中国有着优良的历史传统。

    古代的听讼与判词与当时的政治制度、文化习俗密不可分,在崇尚德教合一的时期,维护的是“亲亲”与“尊尊”的礼仪关系。法制被弱化,礼教被推崇,民间的经济文化活动离不开礼仪的习气,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一方面是统治者进行教化的结果,另一方面也需要司法制度加以保障和推广,对于破坏礼仪关系的犯罪入刑,并施以重罚,从而维护和规制伦理化的社会规则。历史文化传统一直影响着国人,我们现有的司法体制也是在打破旧有礼仪传统上一步步得以演化而成,不容置疑,在现代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依然存在。

    二、心证公开的现实状况

    现代司法经历了集权向民主过度的过程,许多人诟病中国法官自由心证的公开程度不够,他们仅仅是看到了特殊历史时期的司法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机制也经历了一段自我阵痛的改革过程,一些经验丰富即将被任命为审判员的人,由于司法体制改革设定了考试门槛,他们只能站在法律职业人的边缘而望天兴叹。审判人员的法学素养在逐渐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审判方式与裁判文书体制的改革,虽然没有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但庭审中的相互抗辩已取代了原有的纠问制度,最为明显的是证据规则出台之后,审判人员要对双方的证据进行认定,认定必须附带有理由,理由的表达即是自由心证过程的公开。有些高素质的审判人员已经达到了当庭认证的能力,在一些庭审直播栏目中当庭对证据进行认定的现象已屡见不鲜。裁判文书体例的改革较之古代判词也有了质的飞跃,虽有大量人士批判自由心证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不够,但是一些批判者看到的仅仅是负面现象,而忽略了判决书自身科学发展的历程。现代的裁判文书不同于80年代初期,在当事人诉请与辩称表述完毕后,就要罗列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接着便是对证据进行逻辑分析的过程,分析中还要针对一方的质证理由进行辨析,最后得出证据是否认定的结论。在所有的证据详尽叙述后,根据证据材料推断事实,“经审理查明”的表述大多已更改为“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接下来便是对事实的分析论证,根据逻辑思辨推论出“本院认为”的理由。本院认为的内容类似于古代的判词,需要法官的综合法律知识与人文素养结合社会风俗与现实状况酌情下判,最后方得出根据法律条文“判决如下”的结果。这是现代判决书必然具有的写作体例,已经在实践中得以推广应用。

    纵观现代司法文书,其内容设计原本就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从开始到最后节节相连、环环相扣,离开其中任何一部分均不能进行后部分的书写。而最重要的一部分便是本院认为内容的制作,既要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讲述,又要分析事实中的各种因素,诸如过错、过失、行为方式、危害程度等各种情节,同时还要对社会现状进行考量,详细论述行为方式处于当前历史条件下的环境评价。最后充分运用法官的逻辑思维,把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形成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结果。整个判决书看下来就是一个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其公正之心昭然于天下。

    三、现代文化背景下心证公开的发展方向

    司法的进化与发展依赖于经济基础和政治环境,现有的心证公开虽略好于一些学者所悲观的闭塞专断状态,但一线实践者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在心证公开这条路上我们的前方依然迷茫。一些未知的领域尚未有立足于国情的探讨,如合议内容公开、审委会会务公开、领导批示指示公开、卷宗材料整体内容公开等,在散见的学术论文里仅有简略的国外经验介绍,这些经验并没有根植于中国社会现状进行综合地全面分析。影响心证公开的要素有很多,如民众的舆论、媒体的介入、领导的指示,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力有多大,也只有法官个人心证过程公开它们的影响力,才能客观公正的予以评价,否则以对法官心证过程进行简单推理而进行的考量,尚有主观臆断的嫌疑。

    考察心证公开首先要坚持“三个至上”的理念,充分认识到现代司法是处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民主政治下的体制,它是在打破传统法的道德真理基础上而建立的民主自由。脱离人民当家作主的语境盲目借鉴、引用国外制度,最终结果也只能是水土不服。目前心证公开系列制度的形成,是以符合民众的需求逐渐发展而来,处于被动的改革状态,正如欲盖弥彰所隐喻的道理,掩饰只会造成公众的合理怀疑,所以才有了现在司法公开的不竭动力。

    心证公开需要一系列制度的保障,而不单单依赖于法官的个人素养,每一个从事审判业务的人都深知“欲盖弥彰”的道理,每一份判决书也都想让自己的心智公示于众。但是心证公开的界限与范围更多地依附于许多外在的条件,在和西方制度进行比较时候,我们会发现现有的公开程度远远落后于英美国家,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起着关键性的因素则是配套制度的缺失。从法官的心理进行判断,并不是不想完全公开自己的心证过程,而是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制约了我们公开的程度。法官职业机制保障制度在我国尚未确立,如果心证过程公开后职业没有保障,那么每一个裁判者都会考虑公开的界限。另外民众对司法的信仰也发挥着一定的影响力,美国的一份无罪判决在被害人家属接受后表示:我尊重判决意见,因为它是法院做出来的。在中国,受害人家属选择更多的应该是法外的救济途径,比如上访、告状、投诉、寻求媒体报道之类的方式。其他一些配套措施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英国的《藐视法庭法》是唯一不经陪审团审判就可以判决嫌疑人有罪的法律,如果不服法院判决,而又不选择法律规定的方式救济,可以直接动用刑罚的力量来维持司法权威。美国的法院为了防止媒体过分渲染案情,干扰司法,设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措施,新闻媒体也自发地通过行业协会订立规则限制报道的尺度。

    司法公开是一个大的体系,并非依靠司法自身的能动性就能解决,它需要系列的制度配套改革措施。心证公开作为司法公开工程体系中的一部分,也依赖于相关制度的规制。只有司法权威保障才能为法官心证公开提供良好的环境,在配套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目前的公开程度已经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只有根植于中国的文化现状,以欲盖弥彰的警示作用影响法官行为,达到每一个裁判过程都能公示于众,才是现有机制下心证公开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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